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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云计算厂商致微软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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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美国在线软件供应商 Zoho在中国的独家运营商百会公司召开发布会,公开质疑微软Office 365在中国运营的合法性。

来源:ZDNet CIO与应用频道【原创】 2013年3月15日

关键字: 在线办公 微软 Office 365 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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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NET至顶网CIO与应用频道 03月15日 北京消息: 3月14日,美国在线软件供应商 Zoho在中国的独家运营商百会公司召开发布会,公开质疑微软Office 365在中国运营的合法性。百会CEO刘建华在发布会上指出,连续几年百会都在呼吁政府机关不必采购传统的Office,但是收效甚微。而这次其将矛头指向了微软Office 365,认为其在国内的服务有可能是不符合规定的。之前,微软就指出其在国内与世纪互联合作,此次百会呼吁微软公开其相关的合作内容,以证明其在国内的运营是合法的。而对于此次发布会之后的计划,刘建华表示暂无好的办法。其表示,不会与微软直接沟通,也不确定是否向相关部门举报。

​以下为百会致微软公开信的全文:

关于请微软公司提供其在华合法经营Office 365

相关证明的公开信

致: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作为从2007年就开始在中国从事企业云计算业务的公司,百会和所有关心中国云计算发展的企业一样,非常关注包括微软在内的跨国公司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中国经营云计算业务。

2013年2月28日,微软宣布自即日起正式面向中国企业发布Office365云服务,任何企业用户可通过支付宝、银联、付款单计帐、银行转账和国际信用卡等方式以人民币在微软公司官网 (http://www.microsoft.com/china/office365/)直接购买。微软在该官网上以醒目方式注明——“office365服务是由美国微软公司提供”。而该官网的联系地址却是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网站的备案号为京ICP备09042378号-6,是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根据我们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Office 365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Office 365由美国微软公司提供服务,属于经营跨境电信业务;Office 365中国官网对中国境内任意企业开放人民币购买,属于经营性网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由于Office 365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因此请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公布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资持股不超过50%的相关证明。
   ​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
Office 365对外销售,收费经营,属于经营性网站,但微软Office 365中文官网首页标注的备案信息是京ICP备09042378号-6,属于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因此,请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公布其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相关证明。
   ​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由于Office 365服务由美国微软公司提供,因此属于经营跨境电信业​务,请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美国微软公司经营跨境电信业务经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的相关证明。
   ​
微软是常年活跃在中国并每年从中国获取百亿人民币收入的跨国企业之一,其对中国法律是否遵循,对跨国公司,乃至中国的软件、互联网、云计算行业都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如果微软在严格遵循中国法律,那其他公司都会向微软学习;如果微软没有遵循中国法律,那其他公司也会向微软学习。
   ​
作为一家普通的中国境内企业,百会正在试用,并可能会在试用满意后购买微软提供的相关云服务。但根据上述中国法律,如果微软公司不能提供其在华合法经营Office 365的证明,那么Office 365中国网站面临可能被关闭的风险,包括百会在内的中国境内所有使用、购买该服务的企业的数据及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
综上所述,请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尽快向公众提供其合法经营Office 365的相关证明,消除最终用户的担忧。 

                                       呼吁方:百会 (www.baihui.com)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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