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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08年1月22日
关键字: 政府与公共事业
4月14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民事索赔案中,一套摄录设备出现在了庭审的现场。这套系统由原告、法官席上的麦克风和安装在法庭内的摄像头及一台DVD刻录机组成,随着庭审的进行,光盘也即时刻录下全部过程,待庭审结束后,光盘被取出收入案件卷宗,任何人都不能对光盘上刻录的内容进行改动,如果当事人对庭审过程有异议,光盘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直接证据。可能大多数现场的人员都没注意到这一幕,虽然法律在时时刻刻保护着我们的,但是真正有机会去直面法律,甚至接触或者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是一生都不会发生的事情,而法院信息化,对于很多人来讲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到底法院信息化都有些什么内容、它为法院工作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王德进处长,他说:“法院的信息化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一切为审判服务。”
摄录设备服务庭审
文章开头的场景就是法院信息化的一部分,庭审录播,即对审理过程进行现场录制,审理后将音像记录存入卷宗以备管理。王处长向记者介绍说我国一年的案件审理达800多万件,庭审的意义相当重大。他举了个例子:假如某个法官第一次审理一个比较重大的案件,由于经验的缺乏,他很有可能无法很好的驾驭庭审,这时,如果这名法官能够看到以前其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的录像,那么将给予这名法官很大的帮助,这时,庭审录播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庭审录播对于法院记录案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案件审理包含很多内容,比如证人证词、物证等,如果有了现场的录像,那么将具备更加直观的效果。与此类似的还有庭审直播,庭审直播指的是将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及一些涉及到不同地区共同审判的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直播技术播放给法院工作人员观看的信息化系统。王处长介绍说,前年湖南与重庆两地法院共同审理了一起杀人团伙案件,由于是两地共同审理,审判工作也多了一些难度,如果当时能够使用庭审直播系统,两地的工作人员则可以同步审理,审理的难度将大大降低。
硬件条件制约应用推广
目前在我国,庭审录播做得比较好的就是北京,去年上半年高法已经要求北京市780多个审判法庭均要安装庭审录播系统,同时上海、山东、福建、吉林、山西等地在庭审录播的建设上都做出了比较好的成绩;而庭审直播在省级的少数中级法院都已经实现。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想要实现全国各级法院都实现庭审录播及资源共享,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假如一年800多万件案件都进行了录制,那么这些录制文件的存储、调用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同其他行业的信息化类似,这些问题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解决并不是什么难事,难就难在硬件条件上。现在我国很多地方,法院信息化的进程还比较慢,有些地区能有几台计算机就已经很不错了,而庭审录播的仪器相对都比较高端,对文件的存储、调用以及其安全性等等也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一时很难实现。王处长说:“现在我们的一些法官想在网上调用以前的录像,有可能会调不出来,为什么?不是技术上难以实现,而是网上就没有多少录像可供我们选择。”无米之炊难为,很多行业都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好的想法、好的技术无法落实,给信息化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无奈,信息化不是灵丹妙药,信息化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也取决于它所服务的领域的发展程度,因此法院庭审录播直播技术的推广也需要各方面更多的支持。
科技法庭是未来研究方向
科技法庭这一概念最早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新加坡提出的,目前在我国以及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初步使用。王处长告诉记者,由于科技法庭的建设及维护费用较高,一套科技法庭大约需要1000万元,因此目前我国还无法广泛推进,但这也是未来法院信息化的一个研究方向。所谓科技法庭就是“用所有科技手段为审判服务”的庭审系统,它包括三个方面:证据的展示及当庭质证、认证,包括语音和视频记录在内的庭审记录及视频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是科技法庭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王处长给我们举例说,假如在一起案件中有名证人是一位受到性侵犯的未成年女性,如果让其直面罪犯及旁听的观众,可能会给其心灵及精神上带来极大的影响。为了保护受害人,这时就可以单独设置证人室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让受害人在单独的环境中作证,最大程度地给受害人精神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如果法庭的旁听席席位不够,视频会议系统就发挥了作用,可以让前来旁听的群众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在另一个会场实时了解庭审的现场进程。我国香港地区曾利用科技法庭进行了一场模拟的民事案件审讯:事主被被告撞伤并提出索偿,为了弄清真像,法庭先传召一名警员证人,用可以进行电子标记的电子文件及证物处理系统,划出被告行车路线及撞车地点,再用实物投影机播放出被告已严重撞毁的私家车图像;随后,法官通过视像会议系统,传召正在澳洲的专家作证;当全天的法庭审讯完毕,工作人员通过数码录音和誊写系统把当天全部的对话整理并编印,作为法庭记录。所有这些设施都是为了提高法庭支援服务的效率,令法庭服务能够配合当今社会不断转变的需求,并让使用者能借助这些设备,使诉讼程序可以顺利进行,总而言之,科技法庭依然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
办公自动化系统基本建完
办公自动化也是法院信息化的一部分,据王处长介绍,高法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以审限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以证据和庭审为核心的案件实体管理系统,以公文流转为核心的行政办公管理系统以及以法律法规、审判案例、电子档案为核心的数据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目前在高法内部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最主要的问题依然是普及率的问题,由于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资金上还有很大的缺口, “达不到人手一台计算机,办公自动化就是空谈”。在全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大环境下,高法的信息化也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地区差异、层级差异。这样的问题,靠高法、靠其他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解决,因此一是要依靠国家的扶持,二是要依靠各地的领导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信息化发展之路。
思想意识影响信息化
信息化既然能够给庭审带来这么多的帮助,为什么现在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依然乏善可陈?“每个行业在信息化的过程中都有各自的困难和问题,”王处长认为,“高法信息化最大的问题是思想意识的问题。只有不想做的事,没有做不成的事。”现在法院信息化在个别地方依然还很落后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信息化的理解不够,曲解了信息化的含义。有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最开始的时候认为信息化就是给办公室里装两台电脑,又或者有人认为信息化是个无底洞,总是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又无法立刻看到实效,因此一开始推进信息化的时候积极性就不高,难度也相对比较大。“高法为此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这几年各地的情况略有好转,有不少地区的负责人已经做出了很不错的成绩,对高法对信息化的推进也非常支持和理解。”在采访中还有这样一个小插曲:最近刚刚新扩建的高法办公大楼配备了一批国内某品牌PC机,却由于噪音过大影响了正常工作。由此可见,为法院信息化提供的产品如果质量不过关,对整个信息化的推进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另外,除了硬件不到位,在软件方面高法也存在重程序轻实体、重立案轻审理、重审判轻执行、重管理轻适用这四个方面的不良倾向。其实不光在高法,很多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王处长说,信息化不是一个先进的概念,应该是落到实处的切实的效率和成绩,在未来高法的建设中也要针对这些不良倾向及时调整信息化的策略和方法,让法院的信息化少走弯路。
法院信息化有很多很好的想法和技术还有待实现,但是具体怎么实现、何时实现都还是一些很实际的问题,人力的配备、资金的到位、思想意识的统一都还需要花大力气去做。当然广大关心法院信息化的IT产品技术供应服务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2005年起高法的建设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审判管理软件,这里包括法院内部管理软件的管理、案件上诉审的电子文件的传递以及国家司法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二是建设二级专网,主要集中在数据、语音、音频的三网合一;第三就是加强一级专网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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