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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激增,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不断提高。同时,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产销总量持续增长,2010年、2011年汽车销量连续两年超过1800万辆,2012年汽车销量超过1900万辆;至2012年,我国汽车保有总量超过一亿辆。据统计,目前汽车用汽柴油消费占全国汽柴油消费的比例已经达到了55%左右,每年新增石油消费量的70%以上被新增汽车所消耗。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乘用车单车产品节能管理体系。从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方法、限值、标识等国家标准到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汽车燃料消耗量抽样核查制度,以及与燃料消耗量挂钩的节能汽车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等财税政策,都已建立并实施。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是按照汽车企业所有乘用车产品的车型燃料消耗量和对应的产量或进口量来设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是一种全新评价体系,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模式从单车管理到企业管理、从单体目标管理到整体节能目标管理的重大转变。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政策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我国汽车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传统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促进汽车产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企业责任主体的原则,国产、进口乘用车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原则,鼓励企业提前达标的原则,企业申报、社会监管的原则,以及逐步过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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