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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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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上海总部巡视员兼金融服务一部主任孙辉昨天在“第九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透露,正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将陆续出台;而此前,央行已出台非金融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来源:网易科技 2012年10月29日

关键字: 金融 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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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上海总部巡视员兼金融服务一部主任孙辉昨天在“第九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透露,正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将陆续出台;而此前,央行已出台非金融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孙辉表示,未来监管对第三方监管工作重点将从“机构业务准入”向“合规风险监管”转变,绝不允许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付金。

陆续出台备付金管理办法及细则

孙辉透露,2012年上半年,上海51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增长46.8%,占全国业务总量的60%以上。

根据央行2010年6月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实际上在2011年,央行就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了备付金管理办法的草案,要求支付机构9月1日之前上交征求意见,所以我们从去年开始,所有的资金都是按照这一套草案严格执行的。”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这些交易规则其实都体现了对资金安全的考虑,最后公布的管理办法应该与征求意见稿相差不会太多。”

而在2011年11月,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还明确,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有分析人士表示,类似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型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规模相对较大,而类似快钱等网关型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会相对少一些,后者主要是商户和消费者的直接支付。而在一些支付公司开始涉足预付卡业务后,沉淀资金量则会有所增加。

从机构准入到风险监管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面临的突出的问题和挑战有两方面:一是风险问题,包括自有资金和客户备付金安全、客户信息安全,以及运行和业务系统的安全等。”二是由于种种原因,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具有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特点没有很好发挥。”

当谈及央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方面的工作重点,孙辉则表示,一是加强监管,央行工作重点将从“机构业务准入”向“合规风险监管”转变,以适应第三方支付市场业务快速增长和创新不断涌现的情况;二是保障安全,将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安全管理,守住确保客户备用金安全,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付金,同时加强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规范业务合作,加强信息安全,防止支付信息和客户隐私的泄露;三是鼓励创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要引导和支持支付机构以风险防控为基础,通过细化行业分工、加深行业融合来确定市场地位,特别要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好的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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