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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顶网CIO与应用频道小人物诉惠普名誉纠纷案:历时10年经历17审

小人物诉惠普名誉纠纷案:历时10年经历17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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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6日,邓京成拿着一份“(2011)二中民再审终字第04246号”的民事裁定书忍不住老泪纵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对惠普诉陶建公司建筑工程承包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惠普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北京陶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1年2月22日

关键字: 惠普公司 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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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惠普之间长达十几年的一场官司,彻底改变了邓京成的命运。

  2011年2月16日,邓京成拿着一份“(2011)二中民再审终字第04246号”的民事裁定书忍不住老泪纵横。

  这起 “邓京成诉中国惠普伪证陷害名誉侵权案”已经历时4年之久,而引发这起名誉侵权案的惠普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也随之被曝光,该起工程纠纷诉讼一打就是近十年,期间经历了17审、检察院抗诉,以及4次发回再审。

  源起建筑工程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在采访中了解到,邓京成原为北京陶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陶建)十二队小队长。1990年12月3日,北京陶建与中国惠普公司签订了内装修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北京陶建负责惠普在海淀区厂洼小区12号楼199套单元房的厨房、卫生间等装修,工程总造价为20万元。

  据邓京成回忆,签订该合同时,当时的惠普公司党委副书记、行政部经理林树元曾对其表示,该装修的面积为3000平方米,而当邓向其索要具体的施工图纸时,林树元对此表示,由于时间很紧张,并没有制作所谓的施工图纸。

  邓京成坦言,当时为了争取到该合同,也就相信了林树元的话。不过,邓京成很快发现了问题所在。“具体施工之后一核实,发现总工程量是6000多平方米。”邓京成表示。

  惠普方面则表示,工程的总造价为20万元,均由北京陶建包工、包料、一次包死。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惠普所谓的“包死”一说,指的是惠普宿舍楼内装修合同中提到的“乙方承建本装修工程包工、包料;乙方承建期间如建筑材料涨价,总工程造价不得变动。”

  对此,邓京成并不认同。针对当时签订合同的细节是否真如邓京成所说,《每日经济新闻》致电惠普方面,截至记者发稿之时,惠普方面均未作出任何回应。

  据邓介绍,发现该问题之后,曾多次与林树元进行交涉。1991年4月15日,林树元和邓京成又以工程洽商的形式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楼内装修瓷砖、马赛克每平方米造价为53元,按实际施工量结算为32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在邓京成提供的“工程洽商记录”下方有林树元的签名。

  工程洽商记录被指伪证

  司法判决书显示,惠普曾单方面申请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就1991年4月15日的工程洽商记录中的“林树元”“1991.4.15”字迹进行鉴定,结论为确认该林树元的签名及日期系他人模仿。

  1991年10月,惠普以北京陶建承接的内装修工程质量、无故拖延工期并占据部分施工宿舍楼不腾退为由,将北京陶建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但2年后的1999年6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裁定撤销上述终审判决及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在此期间,1998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介入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1991年4月15日邓京成与林树元所签订的“工程洽商记录”中林树元的签字进行了重新的鉴定。此次鉴定显示,该洽商记录上的签字确为林树元所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对惠普诉陶建公司建筑工程承包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惠普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北京陶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惠普给予北京陶建工程款114000多元。

  邓京成以名誉侵权再告惠普

  在邓京成看来,在惠普与北京陶建的诉讼中,惠普指使鉴定人员作出虚假鉴定,无端指责其出具伪证,造成其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15天,并因此被北京陶建开除,至今没有工作,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精神损失。

  2007年10月,邓京成以名誉侵权将惠普告上法庭。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书显示,惠普辩称,惠普的诉讼意见仅于庭审过程中向主审法官提出,并未向案外人扩散、传播,因此惠普在诉讼过程中无侵权的主观过错,对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于1998年委托送检的鉴定,并无惠普人员参与。

  法院认为,此前判决对邓京成的处罚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职权决定,与惠普是否申请无必然联系,而邓京成主张惠普公司指使他人作伪证一节,因无充分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邓京成不服北京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中院再审之后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截至发稿,该案件已被发回朝阳区择日重审。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根据案件历时多年的实际审理情况,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惠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如果通过“惠普公司知道自己员工林树元签字的事实,仍自行申请进行鉴定,并用自己所申请鉴定结果证明伪证”事实,能推断出惠普存在主观过错,则惠普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惠普在其书面回复中表示,惠普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此案目前尚处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惠普不对处于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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