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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则与相关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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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当事人”,处罚“相关人”。一个心理学实验折射出的是在企业行为管理中的启发。

作者:中国管理传播网 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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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精确管理的实现手段”课程中,有企业文化建设部分(参考《如何建设企业文化》),在说明企业文化建设的最基本的手段——“制度”的时候,我引用了一个猴子和香蕉的实验,其中前两个阶段摘录如下:

  猴子和香蕉1:

  实验的情况是这样的,实验人员把3个猴子放进了一个大笼子里,为了讲述的方便,我们分别给他们起个名字:猴大、猴二和猴三。在笼子上方有一挂香蕉,实验人员在香蕉上设计了电网,只要猴子一碰香蕉,就会招到电击。情况就是这样。

  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看这三个猴子的表现。

  最先按捺不住的是猴大,二话没说就跳起来了,刚一接触到香蕉就大叫起来,跌下来望着香蕉团团转,接着就蹲在角落里看看香蕉,看看其它猴子。原来,这香蕉只能看,不能碰,一碰手就疼。

  另外两个猴子不明所以,猴大这是怎么了?不明白。不到1分钟,猴二也跳起来了,于是,又有了猴大同样的故事,也蹲下来了。这时,猴大叽叽大笑,猴三不明所以。于是猴大、猴二都看着猴三,又再看看香蕉。

  猴三想了想,比较奇怪,香蕉有什么问题吗?可是,没过1分钟,猴三还是跳起来了,于是又有了同样的故事,而此时,猴大、猴二同时大笑。

  但故事并没有就这么结束,又过了5分钟,猴大终于还是按捺不住了,于是又有了同样的故事,只是大笑的变成了猴二和猴三。

  就这样,同样的故事不断的进行着,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猴子跳起来的时间间隔慢慢变长,下表是部分实验记录:

  猴子和香蕉1实验记录表

  实验时间

  平均跃起周期

 


  接着,实验人员改变了装置,又做了第二个实验,如下:

  猴子和香蕉2:

  实验人员把电网改成喷水器,只要猴子一碰香蕉,所有猴子就会同时招到水击。并且重新换了三个猴子,装进笼子里。为了讲述方便,我们叫他们猴四、猴五和猴六。然后继续观察。

  不到1分钟,猴四跳了起来,刚摸到香蕉,奇怪的事情发生了,笼子里哗哗哗下起了大雨,一时间三个猴子都莫名其妙的被淋成了落汤鸡。还没等猴大反应过来,猴五和猴六就冲上来,暴打。猴四好容易缓过劲来,就想,这香蕉不能碰,一碰就会挨打。

  3分钟后,猴五还是跳起来了,于是同样的故事重演了,猴四和猴六暴打猴五。这时你会发现,其中猴四使的劲最大,打得也最狠。

  于是,故事就这样不断的重演,不过随着实验的进行,猴子跃起的时间间隔迅速增大,并趋于平稳。实验部分数据如下表:

  猴子和香蕉2实验记录表

  实验时间

  平均跃起周期

  (猴子跳起时间间隔)

 
  好了,实验先看到这,现在,我们对实验的两个阶段进行对比,分析一下。阶段1和阶段2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处罚装置不同,阶段1只处罚“当事人”,而阶段2只要有一个成员违章,就对全体进行处罚。

  阶段1的结果是,花了3小时,将猴子的平均跃起周期增大到了15分钟,并基本处于平稳状态;

  阶段2的结果是,只花了约1小时,就将猴子的平均跃起周期增大到了1小时,并基本处于平稳状态。

  显然,阶段2不管从效率还是效果上讲,都明显强于阶段1。

  为什么?

  通过这个实验,大家想到了什么?

  我们回到企业文化的话题上来。实验中的电击和水击装置实际上就是我们的企业制度。我们再举个实际的例子,比如,我们开会不能迟到这件事情,我们来看看不同的制度产生的效果有什么不同。

  针对开会不能迟到,有两种制度,一种类似与电击,采用“当事人”法则,就是迟到就罚款,不同的公司罚的额度不一样;另一种是罚站,采用“相关人”法则,只要有一个人迟到,所有的人员都集体罚站,你迟到几分钟,大家就即刻把会停下来,集体陪你罚站几分钟,站完了,什么也不说,继续开会。

  大家想想,哪种制度效果好。

  对,显然是后者。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很简单,回到前面的话题,企业文化是什么?一定是意识。那么,只有你的制度触及到了意识,才能真正起到效果。人都是要面子的,大家一起罚站,别说10分钟,就是10秒种,那也会成为莫大的耻辱,有过一次让人陪站的经历,谁都不会再出现第二次,陪人站的经历虽然没有让人陪的滋味强烈,但同样也有不一般的感应。

  这里,我们会发现,在制订制度的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法则。其中,第一阶段的制度采用的是“当事人”法则,而第二阶段采用的是“相关人”法则,在这个实验中,显然,“相关人”法则比“当事人”法则更有效。那么,企业管理中是否“相关人”法则都会比“当事人”法则更有效呢?

  这次在太原讲课,课间休息的时候,一位民营企业老总和我交流,谈到了目前他比较伤脑筋的一件事情。他告诉我,目前企业已经做得资产上亿了,运营状况也还可以,只是觉得企业制度,尤其是岗位职责很难定。如果把职责、工作任务分得不清楚,感觉员工责任心不是很强,工作不够主动,可是,定得非常清楚,把任务直接分到个人头上后,不仅没看到该有的效果,反而怨声载道,该怎么办才好?

  如果员工职责不明确,没有任务压力,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反过来,如果员工任务过分明确,往往会变得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很容易失去“团队”,整体效益还是上不去。最后,我给他一个建议:任务到部门,激励到个人。进一步探讨和交流之后,他表示了感谢,答应尝试一下。

  这里,其实就是“相关人”法则和“当事人”法则如何起效果,如何运用的问题。

  在企业管理的实际中,有两种制度方向,一种是向下的,比如压任务,比如惩罚之类的,另一个方向向上,比如激励,奖励等等。一般情况下,方向向下的制度,采用“相关人”法则更为有效,前文中的实验和例子都属于这类;而方向向上的制度,采用“当事人”法则更为有效,比如激励,奖金等,一定要到个人,否则效果会大打折扣。

  “相关人”法则的优势在于,强调了团体的作用,针对个体,我们可以用团体的力量去刺激个体,但这个时候,往往是“向下”的时候有用,如果是激励,效果却并不突出,反而有损应有的作用。

  “当事人”法则的优势在于,强调了个体的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个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很容易造成“自扫门前雪”的状况。

  回到刚才太原那位老总的话题上来,“任务到部门,激励到个人”,具体点是讲,岗位职责的制定采用“当事人”法则,责任清晰明了,奖励也明确,同时任务的下发采用“相关人”法则,并不把任务具体的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而是放到部门的头上。

  但这里要分清一点,“任务到部门”并不是到部门经理一个人头上,而是让大家共同承担,什么意思?

  作为个体,不管任务有多轻,要让个人承担一个未知的责任都是件很痛苦的事情,自然就会有情绪和反抗,而放到团队头上,大家一起担当就避免了这种个人心理的影响,任务更容易下发,也更容易与现实贴近。

  另外,大家共同承担一定要有针对性的“惩罚”制度出来,这个向下的制度要采用“相关人”法则,不管这个任务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作为一个团体,只要这个任务没有完成,整个团体每个成员都要分担责任,而且彼此承担责任的差别基本相当,主要负责人可以相对严厉一些,但差距不宜过大。这里会有“吃大锅饭”和“滥竽充数”的危险,所以,最好让整个团队时时刻刻处在风险中,让团队每个人产生“危机”感,从而形成凝聚力。

  同时,激励制度要采用“当事人”法则。当任务失败时,团队的每个人都要承担大致相当的责任,但任务成功时,激励一定要落实到个体身上,而且彼此的差异要适当拉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产生激励的作用,增强个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管理最主要的就是理顺员工的心理,所以,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更多的要考虑“人”,考虑“心理”的因素,“我只是就事论事”这句话千万不要成为管理者的口头禅,非常危险。这里就“相关人”法则和“当事人”法则简单加以探讨,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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